此规制规定司法厅与属于省级、县级、社级人民委员会的各专门厅、班、行配合实现行政手续公布、公示与报告落实行政手续检查及结果;同时也连接司法厅与省内各横行单位于公开审权机关所公布的行政手续。
此规定不调整 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手续,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关系于解决个人、组织的行政手续。处理违犯行政手续;有国家保密的清查与行政手续。
公布、公示行政手续的条件; 行政手续属于2010/6/08政府颁布的63/2010/ND-CP号的调整议定关于检查行政手续;行政手续颁布于国会审权机关、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府总理、部长、机关首长、人民议会、省人民委员会的规范法律文章。
规定于公式行政手续也规定责任、内容与公式公开行政手续,要求公开行政手续
除了以上的规定,规制也说出情况、结果、责任、报告期限、按期报告、报告形式….
为了展开实现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厅、班、部、县、社级人民委员会有责任实现。县民委员会在省级人民委员会面前接受解决任务责任。这也是评价某个单位完成任务的责任。
此规定在签署后10天有效与代替2011/10/06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60/2011/QĐ-UBND 号决定于颁布公式公开同奈生行政手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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