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对于《反腐败法》(修正)草案

星期五 - 02/11/2012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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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第十一次会议。

根据2012年国会的立法程序,《反腐败法》(修正)草案将在10月份举行的第四次大会上通过。

根据政府的呈文,现行的《反腐败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在执行单位,组织和机关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透明公职员,干部的财产,收入,工作调动位置;单位,组织,机关领导人的责任;国家对于反腐败工作的管理。

对于《反腐败法》要全面修正的观点表示不同情,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多成员认为只要修正里面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实现干部工作的民主,公开性和透明度,尤其是在招聘,规划,任命,调动,周转,评价,赞赏,纪律;严肃落实干部和公职员的收入,财产的透明度规定,公开工作单位的收入,财产申报表;逐步扩大收入,财产申报结果的范围;创新常务机关和指导,领导机关的活动,组织和模式,参谋反腐败工作

由于准备的时间太短,《反腐败法》实施工作没有充分的评价总结(只刚初结)而修正法草案预计只在一次会议上通过。

国会主席阮生雄表示,初结后,那些可行和存在的问题将优先修正,其他不可行,需要更多研究的内容暂时留下。

公开工作地方的财产

对于需要申报收入和财产的对象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上有许多意见表示不需要扩大对象,因为申报和透明财产现在还是形式,反腐败的效率低所以再扩大对象也解决不了多少。

司法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建议草案应指定内容涉及到申报和透明度财产和收入,如确认有关部门,做出结论;申报人的责任:确认结论的使用范围;解释说明机制;确认工作的序列,程序,时间,协调关系;在申报和确认中的投诉和解决投诉...

政府的呈文,审查机关和一些国会常务成员表示财产和收入申报表只需要在个人的工作单位进行公开以加强申报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保证财产的合法性。

规定于“反腐败指导委员会”的三种方案

在第11届中央5会议结论基础上,政府提出3种对于“反腐败”中央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方案。

根据第一方案,直辖政治部的“反腐败”中央指导委员会由总书记领导有责任指导,配合,检查,监督在全国的反腐败活动,中央内政委员会是“反腐败”中央指导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根据第二方案,需要在修正法里规定指导委员会以便能保证“反腐败”工作里的指导和领导的统一。“反腐败”中央指导委员会里面的组织,任务,权限和活动规制由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三方案是确认指导委员会是党的机关,不是国家的机关,所以修正法不会规定属于该机关的成立,组织,任务,权限和活动规制。

审查以上的内容,司法委员会认定若按第一方案,国会的法律规范书面不能规定党机关的组织,活动,职能。

同样在第二方案里提到前列没出现过的情况就是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由总书记领导的“反腐败”中央指导委员会的组织,活动,职能,任务。

审查机关表示同情第三方案,因为第三方案符合第11届中央4决议的精神和遵守现行法律系统建设前列。同时也保证党和国家对于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党的文件中规定指导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也很适当。

许多国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也表示同意第三方案的做法。

来源:政府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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