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世界上各国家都不承受使用自由言论行为违犯法律或社会现行道德规准。
最近,2012年7月中旬沙特阿拉伯皇帝顾问立法各问题会议已经拟议一件法律文件有关阻止使用博客、Twitter、Facebook亵渎回教及回教法律系统。
连西方各国家比如英国也严禁使用广播为不良的目的。
一个例如,今年5月头政治博主John Graham Kerlen被罚6个月坐牢因为发散信息恶意地攻击伦敦贝克斯利官员。
依英国2003年通信法第127目,人犯罪若网上发散具有攻击性、缺牙、威胁性或故意发散不诚实信息搅扰令人家操心。
贝克斯利政权报信他们支持自由言论但肯定Kerlen行为超出可接受的自由范围权。
或美国Texas土邦Clear
Lake Shores城市,2012年03月Allan
Batchelor博主被捉住为网上冒名顶替。
Allan Batchelor在自己博客登载城市会议竞选者夫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并且邀请网友发送垃圾信和病毒到此地址。
得克萨斯州土邦行事法第33.07项“人犯罪若未有同意而冒名蠹害、诈骗、威胁某个人。
总之,各国家社会明显表示自由言论不同自由曲笔、歪曲、冒犯某个人或某个组织观点如最近抗党政府各行为。社会越文明这种行动无可承受,要剔除才能管保法律的严明、公平性并且保留人民自由权美好的意义。
来源:政府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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