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份内需要完成关于新农村的标志的更改

星期三 - 05/09/2012 07:59

因此, 确实需要编辑的标准就是:关于10号的收入标准, 12号的劳动机构标准, 7号的农村市场标准, 14号的教育标准, 15号的医疗标准. 关于10号的收入标准及12号的劳动机构标准, 副总理要求提出不同的方案, 及清楚地分析各方案的优点及局限性以向总理递呈审批之前取得各地方及各部门的意见.

建设新农村的国家目标计划正在得到各地方及各部门孟强地实施. 然而, 实施过程中及经过各地方的意见认为有一些标准还不是恰当的, 标准的内容理解还有许多不及。具体如对于农村市场的标准, 据各地方的意见 , 每个公社不一定要有一个市场服务人民有许多公社,区域市场已服务好人民的需要,因此不必多开新市场.   

关于人民住宅的标准, 按照建设部的目前合格房屋标准就是四个硬的房子(硬墙, 硬柱, 硬地板及硬顶板) 对九龙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不一定是适合的.

关于收入标准, 根据491/QD-TTg号的决策, 人均/年的收入比全省平均水平, 根据各区域的条件, 须达到1.21.5. 然而, 通过实际展开 表明公社收入的计算方法是不恰当的. 同时, 全省平均水平相比, 对于全省的农业比例低于全省的经济结构的省困难的,因此,有必要改变相比的”,  可以跟新农村提案展开之前的收入相比来实施. 对于山区和少数民族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所以, 需要有单独及适合的规定, 应交给各省的努力水平的决定.

关于农业劳动力机制的标准规定是新农村公社, 农业的劳动力人数只占30%以下. 如果, 的确这样实施是不符合于边远地区和专业领域的农业植物的区域. 特别是, ,企业不能参加投资, 经济还没发达的边远地区, 将很难以工人转换成其他行业

来源:越南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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