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有八条,采用属于各省级社会政治组织,国家机关,党机关系统的干部,公务员;管理公务员(带头人,带头人的副级)得到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根据规定属于136/2007/NĐ-CP号的议定由政府在2007年8月17日颁发关于越南公民出入境,以及根据政府于1012年9月06日颁发65/2012/NĐ-CP号的议定关于修改补充136/2007/NĐ-CP号议定的一些条款由政府在2007年8月17日颁发的。外物部有责任主持配合省级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内务所,省级公安及有关机关共同向导组织展开实施该规定。
中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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